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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办理

发布日期:2023-05-10 21:07浏览次数:

东莞排污许可证变更

一、东莞市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办理依据: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域等发生变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或者要求排污单位重新申请 排污许可证办理。

二、东莞市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办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东莞市排污许可证办理变更手续申请。

三、东莞市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办理材料信息: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3、企业委托书;4、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5、历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8、历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核准意见);9、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 10、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11、污染事故应急方案;12、零散废水处理合同及转移联单;13、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申报登记资料

四、东莞市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办理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请审批表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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